• 零稅率發票開立-出口報單哪一欄 //財政部關務署公告//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發文字號:台關業字第

    零稅率發票開立-出口報單哪一欄

    依據FOB離岸價格(16)欄 X 報單匯率 = 2聯式零稅率發票

    關務署於107年1月4日新修正「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及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」,

    採「現場交貨(EXW)」交易條件之出口案件
    須將賣方工廠至貨物出境間所發生之相關費用(如:運費、保險費、手續費等各項買方負擔之費用)-- 從工廠到碼頭的費用
    填列於出口報單之「應加費用(19)欄」,再以「發票總金額(16)欄」與「應加費用(19)欄」之合計金額填列「總離岸價格(21)欄」
    惟此修正並不影響營業人申報營業稅之零稅率銷售額。

    國內賣方營業人採現場交貨(EXW)交易條件之出口報單「發票總金額(16)欄」,
    應填報實際交易價格(即商業發票所載金額),並據以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

    → EX-WORK交易方式,「收款金額」開立二聯式零稅率發票

     

    國內賣方營業人採含運費價格(CFR)交易條件之出口報單「發票總金額(16)欄」,
    → C&F 交易方式,依報單第16欄金額開立二聯式零稅率發票

    惟如於發票價格外另收取之其他費用:
  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,視為銷售貨物所收取之全部代價,得檢具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申報零稅率銷售額

    https://www.cs-customs.com.tw/archive/news/item/1070104%E9%97%9C%E5%8B%99%E7%BD%B2%E7%AC%AC1061023088%E8%99%9F%20%E5%85%AC%E5%91%8A.pdf 
    財政部關務署公告//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發文字號:台關業字第106102308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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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EX-WORK TERM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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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FOB TERM↓

     

    CFR TERM↓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106102308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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